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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 合规进行功效宣称

如何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已经注册和备案产品如何处理方可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法规要求?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对上市化妆品中占大多数的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等)宣称,均免予功效评价;仅对少数具有较强功能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等进行严格管理的(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等)宣称,方才要求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宣称,可视情形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

        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过渡期政策规定,上传相关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分类规则及分类目录》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及评价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以促进化妆品产业技术创新,保障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然而,近期出现了一些对化妆品功效的不正确理解,片面解读国家对化妆品功效的管理要求,或者夸大化妆品功效宣称及应用范围,甚至宣称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与药品混淆。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需加强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和管理要求的理解,保证功效宣称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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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没有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适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从化妆品定义可以看出,化妆品的使用目的是清洁、保护、美化和修饰,不具有治疗皮肤疾病的作用。药品是使用目的才是预防、治疗、诊断疾病。

      皮肤炎症的发生机理涉及一系列炎性细胞和介质,甚至有免疫反应发生,使用抑制炎症反应的药物才能使炎症消退,而化妆品没有抑制炎症反应的功能。面部长痘时,皮肤不但有炎症表现,毛囊内还有微生物感染,使用抗痤疮类药品才能产生疗效,使痘痘消退,而祛痘类化妆品仅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痘痘的发生,对中度以上的面部痤疮并无治疗作用。可见,化妆品和药品的使用目的是截然不同的,不能混淆及误用。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化妆品禁止宣称具有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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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化妆品的要求已不再仅限于安全,而是对产品功效性提出了更高需求。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这种管理思路符合“企业自律、行业监督、社会共治”的现代管理模式,不仅是国家职能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体现,也达到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的初衷。

       目前,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尚处于初步阶段,考虑到这一行业发展现状,我国实施的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主要针对特殊化妆品以及宣称具体功效的产品。这些产品具有一定功效性能,且功效性能不易直观判断,常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展示;同时,这些产品的功效宣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提出了具体评价要求,即免于公开摘要的情形、不限定评价方式的情形、限定评价方式的情形以及需开展人体功效试验的情形,同时对开展评价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规定。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包括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等。目前,我国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化妆品的风险程度选择性开展功效评价。对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6类产品,设定了严格的功效评价方法,即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任意选择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大部分化妆品可免于功效评价,包括具有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功效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染发和烫发的特殊化妆品,此外,宣称保湿、护发功效的及特定宣称、甚至新功效的化妆品,可以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选择相应方法进行功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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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化妆品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化妆品备案人在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只需要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产品功效宣称评价依据的摘要,供消费者查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提交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相关研究资料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承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机构存档备查,接受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技术核查。客观上看,这是化妆品功效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化妆品企业应该直面、适应这种管理,着眼于品牌的长远发展,加大基础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产品功效研究,提升品牌特色和竞争力,推动整个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合理使用化妆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维持皮肤健康状态,提高生活质量。在某些皮肤问题或皮肤亚健康恢复过程中,合理使用护肤品可以受益良多:使用保湿润肤类产品可以减轻祛痘类药物带来的皮肤干燥、脱屑等刺激现象,从而缓解症状、缩短病程;皮肤炎症伴有屏障功能损伤时,在炎症消退恢复过程中合理使用保湿类护肤品,有助于修护和维持皮肤健康状态;秋冬干燥寒冷时期,使用配方温和并具有保湿、舒缓作用的护肤品,能够缓解皮肤干燥等不适。需要注意的是,受化妆品本质或属性限制,其功效作用发生缓慢、表现温和并且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如果皮肤发生了湿疹皮炎,应该到医疗机构就诊,在医护人员指导下采用医药治疗,不可自行购买化妆品治疗皮肤疾患。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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