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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藏玄机的赠品,真的可以不退不换吗?

大家好,我是刘岳,又跟大家见面了。


在我们美容美发行业对于促销是不陌生的,最常用的促销手段就是赠品了,甚至我们都已经默认通过赠品来提高办卡率,并且我们总不会忘记附带说明“赠品一律不退不换”,那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就帮您扫描了一下2019年全国与“赠品”有关的民事判决书共计973份,其中有不少美容美发店都在这个点上吃过亏。


不过,让我觉得小有成就的是,我们团队服务的20多家美业单位至今为止都没有出现过赠品退换时的“扯皮”现象。


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聊一聊。


1、什么是赠品?


我们先想一想下面几种情况是不是赠品:


1、单纯地免费送老顾客一件产品,这属不属于赠品?

2、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小产品,这里的送的“小产品”属不属于赠品?

3、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同一个一模一样的“服务、套餐、会员卡”,即我们常见的“买一送一”,这里的“送一”,属不属于赠品?

4、目的是卖一款价值很高的产品,但是以“买服务、免费送这款产品”的形式推销产品,这样的“买就送”属不属于赠品?

5、某广告说:“亏本大赠送,A套餐加1元就能享受一支原价6800元/支的进口玻尿酸......”


也许看到这里,大伙儿就有点懵了,明明是简单地聊一聊赠品,没想到还要分这么多种情况!


先不着急,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Q:1、单纯地免费送老顾客一件产品,这属不属于赠品?

A:赠送老顾客的产品,就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它就是纯粹的赠品。这就要强调一点的就是,赠品的无偿性要求它一分钱也不能出,哪怕只需要一块钱,那就也不属于赠品。


Q:2、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小产品,这里的送的“小产品”属不属于赠品?

A:送给顾客的小产品,也属于赠品,但是这不是纯粹的赠品,在法律上,我们把它叫做“附条件的赠与”。


Q:3、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同一个一模一样的“服务、套餐、会员卡”,即我们常见的“买一送一”,这里的“送一”,属不属于赠品?

A:“买一送一”,这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Q:4、目的是卖一款价值很高的产品,但是以“买服务、免费送这款产品”的形式推销产品,这样的“买就送”属不属于赠品?

A:这样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被认定为一种销售商品的策略,不管是免费“服务”也好,还是免费“商品”也好,至少,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以也不属于纯粹的赠品。


Q:5、某广告说:“亏本大赠送,A套餐加1元就能享受一支原价6800元/支的进口玻尿酸......”

A:玻尿酸不属于赠品。


于是,我们把上面的“赠品”分为两种情况:


1、没有任何条件的赠送,即纯粹的赠品;


2、附条件的赠送,即不纯粹的赠品。



2、赠品可以不退不换吗?


对于纯粹的赠品来说,赠送的产品有瑕疵的,我们店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大家说的“不退不换”。


因为——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那么对于不纯粹的赠品呢?这可就不能一句话说死了。


首先,这个不纯粹的赠品,它如果被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那么就不能适用赠品的规定。


《合同法》第191条同时还规定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结论:

对于纯粹的赠品,我们可以不退不换;对于不纯粹的赠品,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并且,如果被认定了是商品,那就需要按照一般商品的退换规定,该换就换,该退就退。


3、赠品导致人身侵害,顾客可以理赔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清楚。


对于纯粹意义上的赠品来说,只要商家能够保证这个赠品符合基本的质量要求即可。


比如,只要赠送的食品没有过期,不是“三无”产品,只要履行了这个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商家都不要承担责任。


但如果不是纯粹的赠品,它是建立在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基础上,商家其实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或者说,顾客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那我们企业就需要对赠品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而且,顾客可以可以直接找生产的厂家索赔,也可以找我们赠送的企业索赔。


例如,商家赠送的化妆品套盒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消费者既可以找我们索赔,也可以找到化妆品的生产企业索赔。


究竟向谁索赔,这是他的权利,如果首先向我们索赔,我们必须先赔偿,再由我们就赔偿的损失向代理商或者厂家进行追偿。


4、顾客要求退卡,赠品应不应该折抵费用?


有的美容美发店送的赠品可谓价值不菲,当初白白赠送了,现在还要退回剩余卡金,换哪个老板娘都不愿“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如果在办卡时没有特别约定,这样的赠品都很难进行抵扣,如果闹到法庭,难看的是我们商家。


但也有例外。


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


雯雯小姐想从莎莎美容院退卡,美容院拿出了《莎莎会员申请表》中关于“退卡”的约定,该条款明确说明:如果会员中途退卡,已消费的赠品应当抵扣卡金。但雯雯小姐认为,美容院提供的是事先已经拟好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样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双方争执不下,雯雯小姐愤而起诉。


法院判决认为:《会员申请表》中关于“退卡”的约定已经以粗体字标出,足以引起会员注意,商家已经尽了提示义务,故原告相应赠品应当计算价值扣除。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由于客户办卡时,很难对“赠品”的退换问题做出一对一的书面约定,正确的姿势应当是像这家美容院那样,在《会员申请表》等资料中,用加粗加重的突出字体,对赠品的退换事项做出特别说明,以此提示客户注意。客户签字确认后,那这样的条款就可以得到执行。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是这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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