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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秒变无限责任?是的,这个可能性不是没有……

最近余总很烦。


五次三番微信给我发信息,说他都要崩溃了,还连累自己一家妻儿老小都受到影响。


2016年,他和几个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


大家约定把前期100万的启动资金按比例都打到公账上,等有了盈利再拿出来一部分认缴注册资本。


经过三年努力,公司的几个股东都缴齐了认缴资本。


但余总为了图方便,就没有把钱打在公账上,而是将公司开支直接从个人私账上支取。


由于他是大股东,又总是能及时把该缴的出资给缴上,股东之间也没什么猜忌。


2019年6月,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对外所欠债务400多万元。


这时余总想着,自己开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撑死无非就是败光了注册资本后,公司破产清算,男人嘛,东山再起就是,这也不算个事。


可谁知,债权人以余总没有把公账和私账分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为由要求余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就是应用了公司人格否定,通过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刺破公司面纱“,进而追究股东的个人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能有人会嘀咕了:注册有限公司就是为了控制风险,这公司人格一否定,有限责任秒变无限责任了呀。


在这里,需要跟大家科普的是:公司人格否定也不可以滥用。


由于它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要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出现故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不会轻易适用。


那我们再接着聊余总后面的故事——


庭审中,由于余总提供不了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一审法院判决他个人要对公司400余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余总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由于余总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余总要用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买单”!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作为美业老板,必须要有所警觉:


1、公私财产千万不能混同


如何证明公司具备法人人格?


首先就要看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财产权,独立的财产权是公司人格权的一个标志。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当一个有收入的公民欠了债,债主会找他个人用其收入还钱;但如果是一个啃老的人欠了债,债主肯定会找他父母替他还债。


所以,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将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独立开来。


如果是家族企业或者铁杆朋友之间一起成立的公司,更应该做到公司财产独立,是谓“亲兄弟,明算帐”。


尤其是大股东,不要认为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无非就是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不然的话,可能会步余总的后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设立一人公司要谨慎


一般来说,如果是一个人设立公司,我们都建议他拉上一个小伙伴做股东,哪怕这个股东的股份只有1%。


因为这样就可以不用特别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没有和公司的财产混同了。


其实,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更享受不了特别优惠,相反还要承担个人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没有特殊情况,我们一般不建议采取这种形式。



3、做好公司财务管理


老板可以是家里的家长,但绝不能把公司也搞成“家长制”,自己“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


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中,财务制度是核心内容之一。


既然开办了公司,就一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账,严格报销程序,建立完备的财务披露制度,这样就不怕被说成“公私不分”,被债权人追责了。


俗话说,大公司要像小公司一样灵活,小公司要像大公司一样规范,防控法律风险就要从点滴做起,把“规范”二字挺在前面。


记住,财务独立是人格独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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