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将店长注册为经营者?(二)
大家好,我是刘岳律师。
我们接着上一期谈。
如果店长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很容易因为店长的个人债务官司导致门店的资金被冻结和执行。
除此之外,店长的个人变故也容易对实际投资人造成影响,这是不能将店长登记为经营者的第二个原因。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这种个人变故包括两种:离婚和身故。
这两种变故,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也会让第三人对门店的股权分割轻易主张权利,从而让投资人稀里糊涂地成为被告,引起门店资产的巨大变动。
用我曾经办过的案子举例:
李老板和门店长小王达成协议,老板全额投资,小王负责经营,并代表经营团队享受30%的门店利润,李老板出于信任,将小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自己当起了“甩手掌柜”。
合作两年后,令李老板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小王离婚,他的配偶在诉讼中要求将登记在小王名下的门店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要么占有门店一半的股权,要么将门店拍卖清算,自己拿走50%的资产。
更令人震惊的还在后面——
无端躺枪的的李老板在诉讼中竟然拿不出当时和小王签订的书面协议!
加之财务管理混乱,小王的个人银行卡连着门面的POS机,帐上有数千笔和门店开支有关的流水,李老板完全不能证明是小王在代替他进行工商登记,也无法证明小王没有实际出资。
法院最后的判决当然是,认定小王对门店享有全额出资,门店相关收益和债务都视同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加以分配。
后来,李总从破损的手机中恢复了两年前与小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注册关系,否则,这位老兄的经济损失起码过百万!
另一个案子也与之类似:故事的开头一致,只不过结局是另一种场景:
李总和小王达成合作的两年后,小王遭遇车祸突然过世,她的配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登记在小王名下的门店属于小王的遗产,由她和两人的子女依法继承。
老李傻眼了。
这丝毫不是杜撰,在我们办过的案子中,就有被登记为经营者的店长过世后,他的父母、配偶等人以继承人身份找上门,要求将门店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分配的活生生的案例!
不过就是将店长的名字登记为经营者罢了,为什么会惹出这么多麻纱呢?
道理很简单,工商登记是一种确权行为,意味着经营者占有门店的全部权利,因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个人投资。
当经营者发生离婚或者死亡等法律事件时,其配偶或者继承人当然有权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来分配。
明明是老板自己的投资,却被第三人借机上位,这是哪来的道理!
但别急着在心里说“呸”,还是先怪怪自己。
只要投资人和门店长没有对后者“挂名”经营的事实进行书面确认,第三人当然心怀侥幸,起个诉打个官司的成本并不高,梦想总要有的吧,万一判赢了呢?判赢了,这个就叫做“以小博大”、“一本万利”!
再说了,在离婚诉讼中,确实也有个别门店长出于各种原因,站在配偶一边,默认这是自己的投资,从而配合离婚的配偶从老板那里分得门店的财产。
你当然可以骂他无耻,但当初轻信于人,换来的就是成长的代价!
今天为您揭示了不能将门店长轻易登记为经营者的第二个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我们下期接着说,同时下期还将和您谈谈在非得由员工登记为经营者的场合,实际投资人到底怎么做才能规避风险。
那好,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