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3.15十大典型案例,医美企业首当其冲
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都是“消费者的节日”,今年2022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围绕这一主题,各个职能部门纷纷表态。
消费者权益日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果然,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首当其冲的就是医美企业的案例,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鉴于现实意义重大,今天就和你谈谈这个。
在《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这篇案例中,最高院将以前一些模糊的法律认知明确化,对医美企业的诊疗服务界定为“消费性的医疗行为”,这个定性意义重大——
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这一案例的场景,就可以将医美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实行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自然是拍手称快,但对于我们医美行业,却乐不起来。
1.案情背景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了眼袋整形术,术后他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2015年12月又在北京某医美机构请一名经验丰富的知名主刀医生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2.裁判结果
1、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2、支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3.典型意义
01对医疗美容实行双标以前对于医疗美容到底属于医疗行为还是消费行为,实务中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也出现过相互矛盾的案例,但这次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该现象一锤定音——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
以前有的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是一个专业的医疗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有的法院认为医疗美容属于日常消费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个案例发布后,上述这些情况不会再有了。
我们对于医疗美容的认知也更加全面,明确医疗美容既是医疗行为又是消费行为,给医疗美容来了个双标:
一方面,对于医美企业来说,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对照审查,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
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来说,明确医美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美企业的商业行为。
法院认为
邹某做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对美的追求而接受含有医疗行为的美容服务,属于日常消费行为,具有消费者的特征;
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是一种商业活动,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02医疗广告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中,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医美行业一直是广告违法的重灾区,贡献了不菲的罚款,常常存在夸大诊疗效果、宣传治愈率、对功效作出保证等情况,尤其是出现“一流专家,领先设备”、“无痛无创”等绝对化用语不仅涉嫌广告违法,还有可能涉及到欺诈。
在中国,医美广告有这样一个悖论:
你所看到的医美广告,基本都是违法广告!
《医美广告执法指南》公布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曝光一批医美广告违规典型案件和案例,地区涉及广州、浙江、湖北、贵阳、江西、福建、江苏、上海等多地医美机构,处罚金额在10-50万之间。
据相关资料显示,山东省目前已有30家医美机构遭停业整顿,7家医美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共计罚款64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医疗机构2年内若是违法发布3次医疗广告,相关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吊销相关科目。
该案例加大了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3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民法典》规定:只有当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且由患者方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案例中的邹某术后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最高院选在3月15日公布这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对我们医美企业来说,更要深谙其中的精髓,对我们的监管实行双标政策,我们的医疗行为要对标正规医疗机构,我们的经营行为要对标正规商家。
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日渐增强,医美行业做为一个新兴行业,并非法外之地,一个行业的发展一定伴随着监管。
对于监管,我们没必要排斥,与其说监管是我们头上的紧箍咒,不如说监管也可以成为我们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