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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现在还认为“未盈利就等于未侵权”吗?

医美机构历来注重宣传推广,只要进入医美人的朋友圈,少不了医美同仁的广告刷屏。

如今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知识科普型、测评种草型、剧情软广型、分享日常型……为了输出更多有价值的内容,很多机构搭建了内容团队,通过官微、抖音、小红书、视频号宣传企业、发布活动、介绍产品、直播带货。

可是,最近有家机构就遇到了点麻烦。

一、医美界近期大热的项目,无疑就是超声炮。

上文中的这家机构就引进了超声炮项目,为了宣传造势、吸引客流,他们下载了很多超声炮项目的广告视频,截掉视频里的水印与作者信息,再加上自家产品名字,还将国外多个洋专家的点赞视频“掐头去尾”,再发布到朋友圈,既省时省力,又显得十分专业。

而被“视频换脸”的厂家,也不是吃素的,果断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提起了侵权赔偿诉讼。

原创能力不足,但“加工”能力有余,奉行“拿来主义”,这是医美机构在广告宣推上的“通病”。

有人还振振有词——“搬运”视频只是用作科普或引流,并没有直接产生实际盈利,有何不可?

殊不知,搬来了视频的同时,也搬来了法律责任,下面给你科普:

二、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

“作品”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文字、照片、歌曲、视频、绘图、绘画、计算机软件等等,都是“作品”,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短视频更是当下最主要的作品形式之一。

医美企业的同质化竞争过于激烈,好视频要脱颖而出,必须精心打磨,创意独特,选用好的模特和拍摄手法,这样拍出的片子才高大上,医美机构的视频尤其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创造,“搬运”他人视频是典型的侵权。

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没有盈利,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单以“盈利”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就会有不少人以“未盈利”的理由规避法律责任。

由于自媒体的出现,使得权行为变得既便利又频繁,因此为了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在侵权认定时早就删除了“盈利”这一标准。

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作品,都属于侵权。

而“盈利”这一标准,已经变成加重处理的情节。

现在很多视频都有原创保护功能,有的还能一键追溯,只要侵权视频在网络上“露脸”,要确认谁在截取盗用已不是难事,只需按图索骥。

尤其是,千万不要天真地认为,公众人物发表的言论就可以随便“搬运”,为己所用,侵权风险依然不低。

在疫情期间,某企业擅自使用钟南山院士形象及发表的言论进行企业产品宣传,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

因此,引用公众人物的言论,切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可随意捏造来为自身医美品牌作宣传或者美容产品作背书,这样的行为除了可能侵犯“搬运”视频的原创作者著作权之外,还容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而受到严厉处罚。

因此,通过复制、篡改、截取等方式来“搬运”他人原创作品,用于自己的医美品牌宣传,很容易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一旦被追究责任,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品牌的声誉也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三、“搬运”他人作品不行,那么模仿相关视频进行二次创作,能否规避风险呢?

答案是:不确定。

这就涉及到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的问题,只有具有独创性,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的二次作品,才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起纠纷,有家医美机构艳羡另一家知名机构的宣传片,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进行翻拍,并在自家年会上播出。双方因此酿成纠纷,闹到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翻拍作品增加了内容时长,但与原片在主要内容、基本情节、旁白解说、产品演示等方面高度相似,足以让一般受众将两个宣传片混为一谈。从而认定——翻拍视频“并不具有独立完成的前提,亦不足以表达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属于抄袭,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

因此,就算是模仿他人视频的二次创作,也具备一定的侵权风险,只有真正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短视频正当风口,转发盗用他人视频,问题可不小,医美机构如何使用他人原创的视频,以下是我的建议:

■ 最好联系相关权利人获得其授权,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作品;

■ 若无法联系相关权利人则应标明作品出处,保留原创视频中原创作者的信息、水印等,并表明愿意付费使用的意愿及经权利人联系后会及时删除。

■ 若模仿他人的视频风格进行二次创作,建议融合自己企业独特的文化,进行独创性表达,与原视频在内容上进行区分,不让公众产生混淆。

■ 转载视频前请注意视频来源是否具有明确的权利保留,如禁止商用、禁止转发等,如果原视频保留该类表达,则应尊重原创作者意愿,不应违反。

■ 如原创者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或申请国家机关处理,应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并保留删除证据,积极与对方联系,以降低损害后果,尽量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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