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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谁之过?

俗话说:人食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去医院就医,医生免不了要问这问那,即问诊。

问诊,是医师通过对患者的询问获取病史资料,再经过综合分析而作出临床判断的过程。问诊即是病史采集的第一阶段。

病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医疗处置有极大的影响,既往健康状况和曾患疾病的情况,对医美前期的处置、后期的修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讲个案子吧。

小郭要求做脸部整形手术,医生术前做了详细询问,小郭明确表示自己年轻,没有任何病史,并在告知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承担包括隐瞒病史在内的一切责任后果。

医生看到小郭如此坚定,便为她施行了手术。但术后第三天,复查时发现小郭的创口并未愈合好转,小郭这才承认自己患有家族性糖尿病。

找到原因后,医院改变了治疗策略,小郭的创口开始愈合,但由于伤口恢复周期过长,脸上留下了疤痕。

因为这道留疤,双方各执一词,闹上了法庭。

小郭认为,术后留疤与糖尿病无关,这是医院技术失误的托词,医院却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得知小郭患病后也调整了治疗方案,控制了后期创口感染。小郭隐瞒病史导致术后伤口愈合不佳,这道疤应由她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主要责任要由小郭本人承担,但医美机构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判定医院承担30%的次要责任。

问题来了,不是医院已经履行了术前告知流程吗?医院白纸黑字的免责条款难道就不作数了吗?

那顾客隐瞒病史导致其自身受到损害,医美机构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有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呢?

我认为,不同案情会推导出不同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总的说,如果患者隐瞒的病史,直接影响了医生正确的诊断,医方在这部分范围内是可以免责的,但医方仍然负有鉴别诊断的义务,不能以冷冰冰的手术告知书来彻底免责。

医疗诉讼完全是以后果来推导责任的,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直接影响法官对责任的划分承担。

隐瞒病史大体上说,分为隐瞒手术史、传染病史和用药过敏史三个方面。

不论哪个方面,如果隐瞒造成的后果较轻,医方一般不会担责,如果造成了患者严重损害甚至死亡,医方必然难脱干系。大量司法实践已经确认,即使是无过错的医疗意外导致的严重后果,医院多少会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赔偿。

这样的判决可能有些“和稀泥”,但必须面对现实,现阶段的医患关系实际还是“患强医弱”,司法机构都同情患方,判决结果自然会向患方倾斜,何况,在医美诉讼案件中,做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是收费方,裁判者难免少些包袱。

况且诊疗活动那么复杂,想要揪住医方的一两只辫子,实在不是件难事。

回到本案,裁判者也完全可以责难医院没有尽到“关注义务”:过于相信客人的陈述,是不是有些草率?为什么不开单检查?这些判决医方存在医疗过失的理由,每一条都冠冕堂皇。

曾经有位客人手术后才患病,影响了术后康复,但法院依然认为,医美机构在术后诊查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的输液和药物反应,也以未尽到“关注义务”为由判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所以,医生执业中的“关注义务”,就类似于刑法中“非法经营罪”这种开放性的“口袋罪”,立案门槛低,法律界定模糊,需要时啥都可以往里装。

虽然 “关注义务”是一副随时可以往脖子上套的绞索,但抱怨归抱怨,医生还是不能消极悲观,放弃作为。

要避免客人隐瞒病史导致医美机构担责,以下是我一些 “老生常谈”的建议:

一、增强责任心,做好基础工作

医生询问既往病史是最基本的诊查工作,切不能因为“事小而不为”。

经常有些医务人员不重视询问病史,甚至没有询问就直接填写病历,说穿了还是责任心不强,这样的证据被人掌握,对医生就是灭顶之灾。

二、客人在签署术前告知书时,必须告知客人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尤其要设计好免责条款,并注意沟通效果,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三、医疗工作人命关天,医生背负的合理关注义务并无上限,在询问既往病史时,不仅要记录客人陈述,还要开单检查。

若开出雪花一样的检查单当然不对,但站在预防纠纷的角度,我赞成适度的检查,客人的嘴巴是靠不住的,唯有功能指标不会说谎,有些既往病史,一查便知,客人很难瞒得住。

四、发现异常检查结果时要高度重视,术后必要的检查也要贯彻始终。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邀请会诊,绝不能不了了之,埋下隐患。

医美行业具有医疗和服务的双重含义,它的本质还是医疗,对着身体动刀子的活,稍不注意就会产生人身损害,所以要高度重视术前检查,防范客人因“隐瞒病史”给自己带来无尽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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