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占便宜,买到的却是风险!
在行业内有种错误认知:认为“串货”是一种商业行为,只需要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本身并不违法。尤其买方总认为,买到的并不是假货,谈不上违法,反而占了一个大便宜。
真的是这样吗?
一、哪些机构会串货
无论正规机构还是非正规机构,都存在串货可能。
由于厂家对授权机构的审查十分严格,只会授权给证照齐全且具有一定实力的机构,全国可能也就几百家而已,那些证照不全的非正规机构,根本就得不到授权。
正规机构中,大部分因为合作的资质条件达不到厂家的标准,也拿不到授权,厂家不予供货,医美机构又想销售这一产品,就只能靠串货。
正规机构还存在一种情况,部分大型医美集团,本身规模足够大,采购量也大,上游厂家提供的进货价一般会低于市场价,他们就会利用中间商“赚差价”。
总之,在利益驱动下,串货问题很难杜绝。
二、医美产品串货的特殊之处
医美产品可不是想带就带、想用就用的“充气娃娃”,毫不客气地说,相对于一般的普通货品,医美产品称得上是“贵族”。
第一,经营门槛高
和药品一样,医用器械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生产经营前提必须是取得《医疗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否则,触犯非法经营罪。
第二,运输要求高
医美产品最为 “娇贵”,运输和存储必须实行严格的温控管理,以防止重组胶原蛋白类和聚己内酯微球面部填充剂等产品效果不佳或者产生过敏反应,而肉毒毒素类产品,温控管理不当,还会导致毒性增加,对求美者非常危险。
例如,肉毒素的保温条件只允许在2-8度之间,冷链车内5分钟必须测温、记录一次。想想吧,上游厂家给医美机构发两个免费的使用样品,一趟运费成本都高达数百元,就是因为脱离冷链超过一定时间,产品就已经不合格。
但串货机构却不考虑这些,大多使用普通快递,即使夏天三四十度高温天气,也不过放两袋冰块,有的甚至连冰块都不放,产品没到货便已变质。
第三,溯源规矩严
医美产品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保障质量,每项单品都有防伪码或追溯码,方便机构和使用人验证真伪。
但医美机构或个人在串货时为防止被查,往往会去掉包装盒直接销售‘裸瓶’,由此产品信息和追溯信息源完全丧失,产品质量难以监管。
三、法律责任从而何来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串货都是发生在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通过对医美产品的特性分析,再代入相应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一目了然。
1、卖方责任
医美机构的产品有了剩余,而其他正规或非正规的医美机构又存在需求,就会出现串货。
还有一批非法中间人员,从一些已授权机构采购产品,再销售给其他机构,有的甚至“代理”多个产品,建群吆喝。
1、医美机构都是产品使用的终端,不允许对产品进行买卖,故医美机构不可能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美机构无证销售串货产品,必然扰乱市场秩序,只要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都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些从事倒卖活动的个人,更是瓮中之鳖。
如果在串货链条上同时存在着机构与机构、机构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多手“倒卖”活动,每一层级都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2、暂且不论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光以串货产品在运输中产生质量问题来说,即使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后果,也能以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来追诉串货人。
如果致人轻伤、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量刑还将逐步提升,直至无期徒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撕毁产品标签、追溯码的,也有可能触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识别标签都撕了,连最基本的出厂和包装标准都不符合,还有啥好说?
2、买方责任
不要以为只是购买的渠道不同,如果是从违法的渠道购买来正品,有时付了正品的钱却买到的是法律责任。
A、国家法律对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实行 “同款”处罚。
举个例子,某机构串货销售的硅胶假体因为冷链运输不当产生质量问题,不但销售方要处罚,购买方作为 “有偿”自用的销售终端方,也视同“销售”,两方都需要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承担刑事责任,买与卖同罪,买与卖同罚。
B、众所周知,串货后的相当一部分产品都流向了非正规机构,在他们中间,越级开展违规手术的“黑医美”,或者使用“飞刀”医生的“作坊式”机构大有人在,往往都是引发医疗安全风险的主要来源。
这些已产生变异反应的“正规产品”植入人体,一旦引发医疗安全事故,很容易引起职能部门对机构资质的倒查,医护人员任何的资质缺失,都有可能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责,在一些重大事故中,有的干脆临门一脚,直接依据“医疗事故罪”定罪量刑。
假货、水货和串货,一直是医美产品的三大“毒瘤”,只不过“串货”蒙上了正品的外衣,很多人不以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