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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变“借款”?只因协议上少了这四句话!

很多企业成也合伙,败也合伙,开业时热热闹闹,收场时冷冷清清。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合伙“变“借钱”的惨痛例子。

不惑之年的乔总开办了一家医美机构,顺带把跟随他多年的三个兄弟发展成为“合伙人”。

乔总出资40万,其他每人出资20万,签订合伙协议时,三兄弟提出自己实力差点,愿意合伙但决计不能承担亏损,而且要求分红收益不少于20%。

乔总心一软,答应下来。《合伙协议》是这样签的:

“合伙期限10年,整个门店由乔总一人经营,其他人不参与管理,若产生盈利,股东按20%的比例分红,亏损则无需承担”。

早些年乔总带领大家赚了不少钱。

但最近三年疫情爆发,门店受到较大冲击,赚的钱全部搭进去,还倒贴90多万。

他召来三个兄弟商议,希望半年内先不要分红,用这些钱来应对风险,挺过这阵再按比例分给大家。

可三兄弟不乐意了:《合伙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无需我们承担亏损哩。一来二去,关系就闹僵了。

乔总觉得,自己是门店的老板,出资最大,经营管理全由自己一个人负责,这还不能说了算吗?于是单方面停止了对三个股东的分红。

谁知就在上个月,乔总收到了传票,他这三个兄弟把他告到了法院,要求他退还“入伙金”,每人20万,总共60万元。

乔总满不在乎,认为合伙期限还没有满10年,也没有达到约定的退伙条件,所以就孤身应诉,请求法院驳回他们的请求。

前几天,乔总拿到了判决书,他,败诉了!

他想了一整晚也没想通为何这几兄弟要“背叛他”,更没想通为何会判他败诉。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观点:

本案中,原告既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风险,而是按照出资款的20%收取“分红款”,相关约定不符合个人合伙特征,应当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现被告未实际依约支付“分红款”,致使原告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借款关系,由被告返还款项。

看完这份判决,我安慰乔总,法院的判决没毛病。疫情当前,遭遇“合伙人”正大光明地“抽资”,也真够乔总喝一壶的了。

“合伙”变“借钱”,乔总败就败在没有弄清合伙的本质。那合伙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

《民法典》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一、共同出资

首先,个人合伙的出资不仅限于资金,其它像实物、技术、劳动等都是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但是无论以什么形式出资,都必须把各人所占的比例约定清楚,尤其要写清退伙的情形以及退伙的方式。

二、共同经营

共同劳动、共同经营,这种“人合”性质是个人合伙的精髓所在,在乔总的案子中,他就是因为大权独揽,排斥其他人的经营参与,才被认定为“借款”关系。

要解决这个问题,只需在合伙之初,让大家举荐自己为合伙负责人,其它权利则下放其他合伙人。

三、共负盈亏

乔总一片好心,不让兄弟们承担经营不善的风险,但这不符合合伙的本质,一片赤诚反而害了自己。因此,协议中一定要明确大家共负盈亏,我们的建议是按照分红比例承担亏损分担义务。

 四、共担风险

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就是不能像乔总这样,约定合伙人一方享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风险。尤其不要约定“合伙到期后全款退还投资款”了,这样就会变成乔总今天的结局——“大家分钱,老板担责”,这对他何其不公。

以后各位在《合伙协议》里切记要加上这四句话: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这十个六字就是“合伙”的精髓,少了它,就难以认定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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