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小看这几页A4纸,员工没签字,老板赔钱丢面子!
我最不愿代理的案件就是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被员工追诉双倍工资,如果发生在我的顾问单位,我自责失职。
这类案件的判决依据都很简单,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劳动合同,就要以员工月均收入的两倍为基数,从其入职起的第二个月起算,按照没签合同的实际月份计算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条文很简单,相信您都看得懂,稍微做几点口语化的解释:
1.入职起的一个月内签完
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时就得签,而且必须在入职起的一个月内签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第一个月被称为“缓冲期”、“免责期”,第二个月起就进入“追责期”。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一年,扣除第1个月,所以员工最长能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工资是月平均收入
不要错误地把“工资”理解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来计算。
即先算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总和,包括员工拿到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月奖、季奖、年终奖和业务提成专项奖励都算)、津贴等,再以这些总和为基数,除以12个月,算出平均月收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加权平均)。
比如,某机构员工举证说自己的月平均收入有8000元,入职9个月以来都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则应当计算赔偿的月份是8个月,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会判决机构支付双倍工资损失64000元。
除非极个别的特例(例如提出诉求的员工刚好负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证据证明是他故意不安排自己签订合同),否则,书面合同几乎是确定企业应否赔偿的唯一证据,有合同就免责,没有就得赔偿。
所以,你认为这样的案子对律师有技术含量吗?完全没有。
而对于用人单位,这就是低级错误。
要命的是,如此低级的错误总在企业再三上演,让律师边呕血、边开庭,很没面子。
3.为什么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道理很简单,劳动者处于弱势。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而又不需承担责任,那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岗位安排、福利休假、规章制度等这些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内容都将“口说无凭”,这等于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因此法律把主动签订合同的义务赋予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如有违反,从劳动者入职起的第二个月起,计算双倍工资!
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即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令人痛心的是,十多年过去,还有不少单位漠视这一规定,稀里糊涂当被告,稀里糊涂赔钱,案件数量仍高居不下。
4.签订劳动合同真的这么难吗?
当然不难,但企业对于犯错仍趋之若鹜的原因在于:
第一,缺乏学法用法意识,无视法律,无知者无畏;
第二,即使知道相关规定,总担心签订了合同就会被员工“带着走”,会被员工“绑架”,因而故意不签,心存侥幸;
第三,很多老板都是带着自己的亲戚、乡邻一起到城市打拼,对于血缘和地缘纽带过于自信,认为即使不签合同也不会有问题。
而实际情况呢?人心不足蛇吞象,遇到利益纠纷,这些“亲信”该反目的依然反目,不会丝毫犹豫。
一个人如果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或者看到了别人摔倒还不警醒,我只能说,没错,你就应该交“智商税”,无数血淋淋的案例已经给不守法的机构亮起了红灯,我们希望您就此止步,吸取教训。
以下是我的建议:
一、严格遵守“不签合同不上岗”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执行面签制度,人力资源部门要层层把关,逐一面签和排查,如果劳动合同被代签、冒签,机构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如果员工不愿意签定合同,唯一办法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在第一个月内立即与TA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也不解除,就会触发赔偿条款,企业再也不能以员工不签合同来抗辩自己的责任。
三、不仅是把好入职签订关,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用工,也要及时续签,例如,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企业工作,存在5个月的实际用工而没有续签,那扣除第一月缓冲期后,剩余4个月的赔偿责任无可推脱!
四、做好合同的保管工作,建议企业保存两份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最好分开保管,规范的企业还可以建立台账,要求员工对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进行签字确认,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实行劳动合同的电子档案管理,这样就不再担心合同遗失和被盗啦。
五、对于因为工作疏漏发生的漏签,要及时补签,补签的合同要覆盖入职开始起的全部期限,虽说某些仲裁机构和法院不认可补签的效力,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许也能免除或减轻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最后想说的是,劳动合同的成本不过就是几页A4纸,不签却要赔得眼冒金光,算算账吧,这样的低级错误,你还敢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