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经销商都挺有道理,为何笑到最后的却是消费者?
医美机构的主打品相是医疗服务,为巩固术后的疗效也会经常使用和销售生活类化妆品,这些产品敷在脸上、吃到嘴里,如因质量问题产生损害,后果将相当严重,因此,监管机关将化妆品囊括在“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管理中,很多案例也敲响了警钟。
年轻漂亮的郑女士总感觉到肌肉蹦跳、疼痛,继而心动过速,最后诊断是慢性汞中毒导致的周围神经炎和贫血。
她很纳闷,自己工作和生活的环境都不可能导致她汞中毒,经过排查,她将目光锁定在自己接受的医美服务上。
2022年5月,郑女士在一家医美机构接受了光子嫩肤术,为保持皮肤水润紧致,术后她根据咨询师建议,购买了为期4个月的“美白”疗程,共使用五种产品。
为查清中毒原因,郑女士将这些产品送到专业机构检验,其中有个美白祛斑套盒的汞含量竟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000倍!
国家规定,化妆品可以使用汞成分但不能超标,看来,罪魁祸首找到了,郑女士霸气地将医美机构和套盒上标明的代理商、厂家一并告到法庭。
郑女士索赔的法律依据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均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进行注册、取得审批许可后才能进行生产。
郑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祛斑类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却没有取得相关注册和审批许可,该产品对自己造成损害,三被告都有责任,要求共同赔偿其医药费38万元。
法院查明,该祛斑套盒是医美机构在代理商菁颜公司拿货,菁颜公司从厂家碧涛公司进货,而碧涛公司没有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许可。
庭审非常精彩,被告几方的律师比郑女士更霸气,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医美机构认为,产品是在菁颜公司购买,虽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但郑某汞中毒和销售的产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菁颜公司认为,郑某的身体伤害原因不确定,不能证明就是自己销售的产品所致,并且从碧涛公司购入时,有厂家的出厂检验,己方不应承担责任;
碧涛公司认为,汞超标套盒已被开封使用,作出“鉴定结论”的所谓专业机构也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己方对鉴定过程不知情,不能证明案涉产品导致了原告身体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们都很精明地抓住了抗辩的要害:
第一,原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要由法院抽签指定鉴定机构,各方当事人有权到场抽取鉴定样本,参加鉴定过程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郑女士私下把这瓶已经开封的产品送到非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几被告完全不知情。
第二,原告不能证明产品质量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化妆品即使汞超标,也不能证明这是引发郑女士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不能排除“一果多因”的情况,吃错了东西或者接触到特定环境都可能造成汞超标,鉴定机构并没有对因果关系做出明确结论。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几方被告众口一词,看来,郑女士输定了。
没想到,判决结果却是郑女士翻盘!
法院认为:
1、祛斑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生产前必须取得审批许可。国家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排除其造成危险的可能性,碧涛公司未取得批准文号即进行生产并投放市场,生产过程存在严重过错;
2、菁颜公司和医美机构作为祛斑产品的代理商和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两被告均未能就此举证,流通环节存在严重过错;
3、几被告虽不认可案涉产品与郑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生活常识和一般经验规则可以判断,两者之间确属关联紧密。
最后法院认定郑女士的损害赔偿金额为27万元,判定医美机构、代理商菁颜公司和生产商碧涛公司分别承担40%、20%和40%的责任,具体为10.8万元、5.4万元和10.8万元。
被告几方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生产销售未取得审批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危害性较为严重,如果要求消费者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因此,只要能从一般常识上推断出生产销售的不合法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损害,销售方和生产方就应该担责。
看到这您应该已经明白,在化妆品质量争议案件中,司法机构都倾向于支持消费者。
国家对于化妆品的监管日趋严格,除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求取得行政许可外,普通用途化妆品的生产也实行备案管理,我甚至敢断言,未来化妆品的监管力度将等同于药品,医美机构绝不能掉以轻心。
为做好化妆品的使用和销售管理,建议如下:
一、走正道,用正品
行得正才坐得直,医美机构使用和销售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都应该是正品,清清白白经营,堂堂正正挣钱。
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共九类产品)都会标注“卫妆特字”文号,进口化妆品也会标有进口商检标志及中文说明,以及卫生部“卫妆进字”或“卫妆进备字”文号。
以上是基本常识,真假李逵,一望即知。
二、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要求,化妆品的代理商和销售商要对化妆品的产品质量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又进一步要求: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医美机构处于化妆品的流通销售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到实处,相关的凭证至少保留2年以上。
三、制定可疑产品应急方案
当发现自己使用或销售的化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首先要立即停止使用或销售,再和厂家及代理商做好协调,提出后续解决方案,如果产品确有问题,应赶紧召回,将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以上建议中,最重要的是做好进货环节的查验登记制度,而且如果每个环节的查验都落实到位,医美机构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免除行政处罚,这一点,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