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职场碰瓷”,碰到你了吗?
大家都听说过“交通碰瓷”: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车主的“私了”心理,要挟对方“自愿”给付赔偿。
其实职场中也活跃着这样的“碰瓷人”,他们专挑没有法律意识的企业下手,先以“员工”身份入职,故意不签订合同,再披上“维权”的外衣,通过诉讼牟利。
一、“职场碰瓷人”频繁得手的法律依据来自这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却被“职场碰瓷人”恶意利用。
来看这样一个被温州当地法院披露的典型案例:
“劳动者”谭武当先后到温州的39家机械加工企业从事钳工等工作,每到一家企业,他总是以需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事后再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合同交给企业。
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权”。
很多老板害怕案件判决后会在员工中发酵,自认倒霉,“私了”解决,私下给与谭武当赔偿。
法院查明,谭武当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共获取17家企业的二倍工资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累计7万余元。
最终,他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的骗术并不高明,作案越多,越容易露出马脚。可悲的是,很多老板至今都不知道自己中了招。
二、医美行业也有这样的“职场碰瓷人”。
多年前,有个女孩起诉一家医美机构,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毫无悬念地判决医美机构赔偿3.5万元。
接下来两年,又有几个机构因为没和员工签合同被告上法庭,老板们偶然聚在一起聊起这事才知道,所有诉讼都是她一人所为。
和其它行业一样,这些医美机构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才让这个女孩得以在多个机构频繁“入职”,连打四五场官司——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职场碰瓷”。
这些年,医美行业飞速发展,出现了人才荒、用工荒,不少机构相互挖人,来者不拒,一般不会审查应聘者入职前的背景,她正是利用机构间的信息偏差,一遍又一遍复制“碰瓷”模式。
被“碰瓷”的机构固然值得同情,但“职业碰瓷”不像“交通碰瓷”,交通碰瓷中车主对于侵害行为并没有预见性,完全是无辜的受害者,但在“职业碰瓷”中,企业肯定存在过失。
例如,机构本身法律意识不强,忽视了主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留下了把柄,还有的也确实存在随意解聘、克扣工资奖金的违法行为,亲自送上重磅“炸弹”。
所以说,没有机构的疏忽和过失,也就没有“职场碰瓷”。
三、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最常见的“碰瓷”理由,为堵塞漏洞,我的建议是:
1.入职前仔细审查
医美机构招聘前,一定要问清楚应聘人员有哪些具体工作经历和离职原因,经验丰富的HR很容易在询问中发现破绽。
高管聘任前必须开展背景调查,核查与原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理由是否正常,并要求出具前一个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
如果劳动者与“前任”东家存在劳动纠纷,他一般拿不到离职证明,这是防止“碰瓷”的天然屏障。
还教您一招更好更直接的核查方法:登录“裁判文书网”,输入应聘人员姓名,与TA有关的生效文书都会在网上公开,打官司的“碰瓷人”自然无处遁形。
2.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职业碰瓷人”往往就是利用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心理:许多企业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没有成立,自己请的是个“临时工”,在解除时更具有主动权,殊不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成立,不签订书面合同,不仅没有占到便宜,还吃了大亏。
因此,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企业要做到:
第一,严格面签。要求员工本人当面签署合同,防止冒签、代签;
第二,保管原件。为防止遗失及被盗,最好保留两份以上,并分开保管;
第三,及时解聘。如果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必须在用工起的一个月内解聘。
3.建立“职场黑名单”
为打破企业间的信息壁垒,应该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将恶意维权的“跳槽哥”、“跳槽姐”拉入“职场黑名单”。
企业能充分了解求职者是否有不良诚信记录,做到相互提醒,及早警示,早做防范,擦亮火眼金睛。
看完这三条建议,相信聪明的您对于防范“职场碰瓷”,一定有了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