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省药监局制定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指导手册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作了《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指导手册》,请各化妆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到合规经营,确保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来源可追溯,共同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主体资格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涵盖化妆品。
二、进货查验记录
2.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检合格证明,至少保存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复印件、进口化妆品当批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儿童化妆品(2023年5月1日后生产的)需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核对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是否一致。
5.记录购进产品情况并保存进货验收记录、相关票据、凭证。
三、经营产品合规
6.经营的特殊化妆品应当已经注册,普通化妆品应当已经备案。
7.经营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无宣称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等内容。
四、经营行为合规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
9.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0.不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11.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不得分装化妆品。
12.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3.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
五、风险控制
14.发现可能与经营的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15.发现经营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应当予以配合。
六、网络经营产品信息披露
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18.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
19.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督促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每年或者展销会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20.建立化妆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1.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22.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八、其他
2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注意事项
(1)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3)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4)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的化妆品也应符合法规要求。
(5)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6)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